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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长文、何昭能、代丙莲、何坤、何宇皓与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文,何昭能,代丙莲,何坤,何宇皓,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何长文,男,汉族。原告何昭能,男。原告代丙莲,女。原告何坤,男。原告何宇皓,男。被告陈兰芝,女。被告邓红国,男。被告陈福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长文、何昭能、代丙莲、何坤、何宇皓与被告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长文、何昭能、代丙莲、何坤、何宇皓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雅克审 判 员  高 锐审 判 员  段文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