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长文、何昭能、代丙莲、何坤、何宇皓与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文,何昭能,代丙莲,何坤,何宇皓,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何长文,男,汉族。原告何昭能,男。原告代丙莲,女。原告何坤,男。原告何宇皓,男。被告陈兰芝,女。被告邓红国,男。被告陈福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长文、何昭能、代丙莲、何坤、何宇皓与被告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长文、何昭能、代丙莲、何坤、何宇皓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兰芝、邓红国、陈福州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雅克审 判 员 高 锐审 判 员 段文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