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瑞忠与郭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杨瑞忠,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百中。被告郭连东,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忠诉被告郭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忠于2013年11月7日以被告郭连东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杨瑞忠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敖绮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