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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瑞忠与郭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杨瑞忠,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百中。被告郭连东,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忠诉被告郭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忠于2013年11月7日以被告郭连东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杨瑞忠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敖绮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