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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攀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金君犯诈骗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攀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君,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新,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攀检刑诉(2013)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君及其辩护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金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从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甲处骗取票面价值为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他人将汇票以3852万元转卖予苏某甲套取贴现款,将所获赃款3336万元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剩余20万元港币被依法扣押。上诉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金君犯诈骗罪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金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辩解称“是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的陈某甲委托我帮他们公司贴现,我没有诈骗,我的行为是侵占”。被告人金君的辩护人以“金君是通过代理行为取得承兑汇票,收到3千余万贴现款后汇给广西联航5百万,主观上没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钱输完了丧失了还款能力,金君合法占有广西联航财物拒不归还,构成侵占;被害人非法融资的违规行为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金君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金君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金君在杭州注册成立杭州萧山所前汇晶建材经营部并任法人。2012年8月12日,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甲受公司指派,持四张由柳州银行签发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杭州找到黄某某办理汇票提前贴现业务。黄某某联系了张某甲,张某甲又联系了夏某某,夏某某再联系了被告人金君,金君向夏某某报价月息4.25‰,6个月共102万元(即贴现成功后要扣除102万元利息),夏某某同意。尔后,金君联系了顾某,顾某向其报价为6个月每10万元3700元的利息(即贴现成功后要扣除148万元利息),金君同意。顾某随即通过杜某某,杜某某通过唐某甲联系到重庆一买家,金君与夏某某约好第二天交票。2012年8月13日,金君在杭州萧山工行与陈某甲、黄某某、张某甲、夏某某碰面,金君谎称在银行有熟人可以贴现,故陈某甲在四张承兑汇票、委托转款协议、证明和承诺函上盖了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一并交予金君。金君将汇票与资料交给顾某后,随即从杭州乘坐飞机前往深圳准备出境澳门。顾某让杜某某将汇票和资料送至重庆找唐某甲贴现未果,杜某某、顾某、唐某甲在杭州机场将汇票交还给夏某某,夏某某再交还给陈某甲,金君得知汇票未能贴现于当晚返回杭州。尔后,唐某甲通过周某与杨某取得联系,约定第二天将汇票送至昆明,经查验若为真票杨某则购买。2012年8月14日,金君从陈某甲处再次拿到汇票和资料后委托顾某与唐某甲送至昆明,当天8时14分,金君从杭州乘坐飞机前往澳门。顾某和唐某甲在昆明将汇票和资料交给杨某母亲苏某甲委托的苏某乙验明真实性后,苏某甲于当日16时30分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西区支行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新华街支行分两笔(500万和3352万)将3852万元人民币汇入了金君提供的杭州萧山所前汇晶建材经营部的账户。金君在澳门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0万元转入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后,将3352万元转入自己所持有的两个农行账户,在澳门赌场赌博挥霍。2012年8月15日16时许,金君从拱北口岸徒步入境,后在杭州萧山宝马4S店以26.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台车牌为浙A272RH320i型二手宝马车。2012年9月5日,被���人金君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获其剩余赃款20万元港币及浙A272RH320i型宝马车,并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于2012年8月19日根据被害人苏某甲报案线索进行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金君于2012年9月5日21时许在萧山区唐元娱乐会所822包厢被抓获。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单、证明书复印件证实,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该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证实,杭州萧山所前汇晶建材经营部发照日期为2012年7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等,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姓名为金君,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开设账户19080201040061506。5、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保证金账户开户通知书、放款通知书、承兑汇票审批意见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证实,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与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特向柳州银行申请承兑汇票,签订合同日期:2012年8月4日,合同编号:LH-20120804-001,商品名称:钢材,合同总金额8220万元;收款人全称: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金额:1000万共4笔。广西联航在南宁分行开立3440万元保证金账户,并以广西旭日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柳州银行审查后向广西联航签发承兑汇票。5、支付系统查询书证实,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瓜子坪支行于2012年8月14日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查询汇票详情,查复内容显示:汇票编号为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的金额各1000万元是该行签发,至查复止暂无挂失止付冻结,他行于2012年8月13日曾查行号为10233100xxxx,机打票据真伪自辨。6、委托转款协议、证明、承诺函证实,文件项目内容未填写,盖有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和唐某乙法人章,承诺函中指明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过程中,可将款项划入对方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原件存于苏某甲处。7、电汇凭证复印件证实,①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西区支行于2013年2月21日出具,证实苏某甲的个人账户(621033037000260xxxx)于2012年8月14日向杭州萧山所前汇晶建材经营部(账号:1908020104006xxxx)电汇入3352万元;②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新华街支行出具,证实2012年8月14日苏某甲以攀枝花市渡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账号:7718101520109000xxxx)向杭州萧山所前汇晶建材经营部汇入500万元。8、银行对账单、账户交易明细证实,①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出具的分户账和对账单,显示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账号20-017501040001818于2012年8月14日转入500万;②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杭州萧山所前汇晶建材经营部账号19-080201040061506于2012年8月14日转入3852万元(分两笔500万元和3352万元),当日转出3852万元(分8笔,500万7笔,352万1笔);③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交易消费记录,证实金君卡号622848032296853xxxx于2012年8月14日20时41-43分在澳门富豪国际珠宝表饰广场有限公司的POS终端消费2511620.4元(共三笔,各837206.8元),金君卡号622848032250772xxxx于2012年8月14日21时37分在澳门ChoiSunWat&JewShopMACCHN商户的POS终端消费2040251.41元;④涉案赃款对账单、交易明细。9、刑事照片证实,编号为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的四张银行承兑汇票照片,汇票正面记录出票人: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出票金额:一千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03年2月10日,汇票背面记录被背书人顺序为: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龙发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渡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重介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大河锦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搜查笔录证实,2012年9月8日,侦查人员张某丙、汪某某在俞某见证下,对被告人金君临时租住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万达广场1号1815号房进行搜查,查获型号为昭阳026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1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①2012年9月18日在唐某某见证下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从被告人金君处扣押港币20���元(面额1000元,200张)、宝马320i轿车1辆(灰色,发动机号:A877J128);②由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代为保管的号码为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四张承兑汇票已于2013年4月10日发还被害人苏某甲。12、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金君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属团队旅游L签,发证时间为2012年7月23日,于2012年8月14日入境澳门,8月15日离境。1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系统记录证实,被告人金君于2012年8月14日8:14从杭州机场乘坐飞机出境后前往澳门,8月15日16:28徒步从拱北口岸入境;证实金君于2012年8月13日乘坐飞机往返杭州萧山和深圳黄田机场;证实顾某乘坐飞机于2012年8月13日从杭州萧山到达重庆江北机场,8月14日从杭州萧山到达昆明巫家坝机场,8月15日从昆明巫家坝回到杭州萧山机场。14、情况说明及证明:①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证实“2012年8月4日合同编号为LH-20120804-001合同资料”经核实,没有该合同存在;②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出具,证实截止2012年8月16日未收到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开具的该4张涉案承兑汇票;③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出具,证实编号为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313000512477xxxx四张承兑汇票,票据本身不存在伪造或变造现象。④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证实涉案4张承兑汇票均为机打票据,是该行签发。15、广西联航公示催告申请书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通知证实,2012年8月16日,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因遗失涉案银行汇票特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2年8月2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涉案四张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并通知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停止支付。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金君的身份情况。17、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2年10月29日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涉嫌诈骗犯罪的张某乙、卢某某进行上网追逃。(二)鉴定意见:证实,送检检材1:编号为313000512477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检材2:编号为313000512477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检材3:编号为313000512477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检材4:编号为313000512477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检材5:委托转款协议,检材6:承诺函,检材7:证明;鉴定结论:送检检材1至7上的“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1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送检检材1至7上的“唐某乙印”印文与样本2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送检检材5至7上的“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3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检材与样本在印文大小、印文字体��印文字间关系及单字细节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三)辨认笔录证实,金君对陈某甲、张某甲进行了辨认,张某甲、黄某某对金君行了辨认,夏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对陈某甲进行了辨认,苏某乙对唐某甲进行了辨认。(四)证人证言1、黄某某证实,今年8月11日,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的卢总和我谈了4000万汇票贴现的利率是4.75‰,并派陈某甲到杭州送票,我便联系张某甲让他找人贴现,张某甲给我的利率是4.5‰,实际我的利润是0.025‰,算下来有6000元左右。8月13日,我、陈某甲、张某甲、夏某某、金君在杭州萧山工行见了面,陈某甲在汇票上盖了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后交给金君到萧山工行二楼具体办理汇票兑现的,我们几个就在楼下等,但是一直没办好。8月14日,金君自己筹了500万打到广西联航的账户,账户是陈某甲发给我,我再发给金君的。之后夏某某告诉我们金君说剩下的钱在当天晚上八点半前一定支付完。我们在夏某某办公室等到晚上9点37分左右就联系不上金君了,8月15日我们去金君家也没找到他。是夏某某和金君说的要在萧山银行办贴现。夏某某说金君告诉他,金君有个同学在萧山银行做信贷员,银行业绩不好,才做这个汇票贴现业务,所以选在这个银行。我们也想和金君一起去办理汇票贴现,但金君和夏某某不同意,他们怕以后我们越过他们自己找银行的人办理,他们就没办法赚钱了。2、张某甲证实,8月11日,黄某某打电话说他的客户有4000万承兑汇票需要贴现,我就想到夏某某曾跟我提过他可以帮忙汇票贴现。当晚夏某某回话可以做,黄某某便联系客户说12号可以到。12号晚上,我联系黄某某约好第二天在杭州萧山工商银行办理贴现业务。13号9点,我和黄某某、广西联航陈总、夏某某碰面,夏某某带来一个叫金君的人,并介绍说金君是跟银行有关系的人,这次由金君来帮我们操作贴现,我们都同意了。陈总从袋子的杂志里拿出4张承兑汇票让金君检查,金君说背书要盖章,陈总就从包里拿出3个印章在背书人处盖了章。金君拿出几张写有转款协议、证明等材料让陈总在上面也盖了章。金君就拿着汇票到银行一楼办理查询,我们在银行等了大概一个多小时,夏某某安排我们吃饭后就在他办公室等。下午2点,广西联航给陈总回话说已经收到银行查询确认回复了,下午5点,金君说银行程序没走完,今天无法贴现,我们就让他先把汇票拿回来。等到晚上11点过,金君都没来我就先回家了。第二天,黄某某说快凌晨1点金君才把票拿来,早上6点过又把票拿走了。我和夏某某、黄某某、陈总又在夏某某的办公室里等,期间我们不断打电话催��他,广西联航打电话来说需要付款起码要先打800万,金君说实在不行他先拿自己的500万打过去,他就先打了500万在广西联航的账户上。大约晚上8点20分,金君电话就关机了,一直等到12点金君也没来,我们才觉得应该被骗了。金君说这4千万汇票是在萧山区工商银行贴现,实际是哪里我也不清楚。3、夏某某证实,2012年8月11、12号的时候,张某甲说有四千万的承兑汇票问我有没有地方贴现。我联系了金君,他说可以做,于是约好第二天在萧山工行见面。第二天9时,我和张某甲、金君在工行碰面,张某甲介绍我认识黄某某和广西联航的陈某甲,陈某甲拿出四张每张金额一千万的汇票,出票人是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是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当着我们的面,在汇票上盖了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然后把汇票拿给金君,金君拿汇票到萧山工行楼上去贴现,我们在楼下等他。半个小时后,金君打电话给我说汇票已经交给银行,下午四点半左右能办好,他有事先走,让我招呼其他人。我们就到我办公室等消息,下午金君说还没办好再等一下。晚上8点,金君让我到机场去拿汇票,我从一个姓杜的女人那拿到汇票,遇见顾某到机场接姓杜和另外一个四川来的男子。我回到自己办公室把汇票交给广西联航陈某甲,陈某甲说价格必须再降0.25个点,即4.5‰。第二天,黄某某和姓陈的说早上6点半左右金君就把汇票拿去找地方贴现了。下午5点,金君告诉我他借了500万汇给广西联航,剩下的钱晚上8点给。后来晚上9点左右,金君的电话就关机了。8月15日广西联航公司就在柳州银行挂失了。金君给我的贴现价格是0.05‰,我合计可以挣12300元。我给张某甲的报价是4.2‰,他可以挣十几万。4、顾某���实,金君给我打电话说有4000万的汇票,有没有熟人收票,我就联系了杜某某。过了大半天,杜某某说联系了四川一个姓唐的可以卖掉,姓唐的让带上票去重庆,金君说和我一起去。第二天我和杜某某到机场,在离飞机起飞还有十分钟时金君开车过来把一个档案袋给我,说里面装的4000万承兑汇票,他不去了让我去。结果我发现没带身份证,所以就让杜某某去了重庆。当天晚上杜某某和姓唐的一起回了杭州,把没有卖掉的汇票直接给了姓夏的。姓唐的给我和姓夏的说第二天去昆明卖票,姓夏的就去和金君商量,之后金君同意我和姓唐的去昆明,并说来回的机票和费用由他承担。第二天金君来机场把票拿给我们,我们到了昆明,有人联系姓唐的。对方开车把我们带到一小区不知名的公司里,对方和银行联系查询票的真伪,姓唐的把金君公司和账号告诉了对方,对方就打了款。之后我就去找云南师大附中的同学一起吃饭,第二天下午回的杭州,杜某某告诉我说买了票的人去银行得知汇票已经挂失了。我和姓夏的都在找金君,但他的电话关机了。我帮金君是因为他看起来有钱,想结识他发展成我的客户。5、杜某某证实,8月12日下午,顾某问我是否有做承兑汇票的熟人,正好唐某甲联系我,我就问他有没有人要买承兑汇票,他说去找找看。晚上唐某甲说联系到买汇票的人,但要把汇票票面发给对方看,顾某就把汇票票面发给我,我转发给唐某甲,唐某甲回话说对方要票,把票送到重庆交易。第二天8点过,我去送顾某去机场的途中,顾某发现没带身份证,让我帮他送票去重庆,我同意了,顾某就打电话和一个姓金的人说了。到了机场,顾某在门口等姓金的送票,我过了安检后顾某才把票拿过来。到了重庆见到唐某甲,唐某甲说买票的企业反悔不要票了,我就决定回杭州,唐某甲不放心就陪我回杭州。当天晚上回到杭州机场,顾某和小夏在机场等我,顾某说是姓金的让小夏来拿票,我便把装汇票的档案袋交给小夏。在回市区路上,姓金的给顾某打电话让他继续联系买家,唐某甲就又联系了一在成都买票的。第二天顾某和唐某甲就到昆明送票去了,下午的时候,顾某打电话给我说交易完成了。第二天唐某甲打电话告诉我说汇票被出票方挂失了,我再联系顾某,顾某再找姓金的结果手机无法接通。6、唐某甲证实,2012年8月12日晚11点左右,杜某某打电话说朋友有四张价值四千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企业要3.6‰的利率,我们能够处理的话每人可以得2万元好处费,我联系了重庆一家企业,利率是3.5‰。第二天我赶到重庆,她也带票到重庆交易,但那家企业又说不收了,我们一起回到杭州,杜某某把汇票还给了姓金的男子。我通过周某联系到成都做票生意的小杨,由杜某某和小杨谈成了。晚上小顾说要送票到昆明,让我和他一起去。8月14日,姓金的男子开奔驰到机场把汇票拿给小顾,共4张,每张面额一千万,出票银行是柳州银行。11点左右,我们到了昆明机场,姓苏的男子接到我们,他在办公室验了票,小顾就让他们将钱转到姓金的营业部的账户里。下午4点过款就打过来了。8月15日,小杨打电话说出票方把四张汇票挂失了,我又问小顾,小顾说姓金的电话打不通,杜某某也说帮忙找下姓金的,实在找不到就只能报警了。7、周某证实,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唐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4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我就问小杨,小杨说可以收票,但要见票才决定,我就把小杨的电话号码告诉了唐某甲,他们就直接联系了。第二天唐某甲让我帮忙给小杨说下他们要的利率太高了,我说你们自己协调。第三天,小杨打电话说唐某甲提供的票出了问题,被出票方挂失了。8、杨某证实,2012年8月13日下午周某打电话说有四千万的银行承兑汇票问我能不能贴现,我说先把票拿来再说。晚上8点,一个姓唐的男子给我打电话,姓杜的女子也和我通话,他们通过QQ邮箱把汇票照片发给我,我还是说要见到票才能决定,和对方商量把票送到昆明,姓杜的女子说由她的助手顾某和姓唐的男子负责送票。第二天6点,姓唐的男子通过彩信把他们乘坐的机票发给我,我给苏某乙打电话让他在昆明验票,又在银行查询了票没有问题。下午4点左右,我妈就把钱转了过去。8月15日上午,我妈打电话告诉我四千万的汇票已被出票方挂失。我和对方谈的首次报价是3.45‰,后来验完票后发现出票行是二类银行,我妈就把报价提到3.6‰。9、苏某乙证实,2012年8月14日��上,苏某甲让我到昆明机场帮她拿4000万承兑汇票,她说到时有人会给我打电话。我到机场后和一个姓唐、一个姓顾的男子见面,汇票由姓顾的保管。我们一起到了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我朋友的办公室,我使用鉴定仪确定是真票后就告诉了苏某甲,我把4张汇票代苏某甲收下了。当天下午17时许苏铁到我这儿把汇票拿回攀枝花了。听送票的人说这些票是苏某甲的女儿杨某联系的。10、苏某甲证实,我在攀枝花经营大河锦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民营企业。我女儿杨某通过周某介绍与姓唐的做票的男子通过电话,顾某自称是姓唐的朋友给我女儿打电话谈承兑汇票的事情,称有4000万承兑汇票,愿意以3852万元卖给我们,为了给公司节约成本,买矿用承兑汇票付款不承担资金利息,我同意了。2012年8月14日,金君的朋友顾某送汇票到昆明,我的亲戚苏某乙看到了原始票据,���通过QQ把汇票发给我们。汇票出票人是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是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兑行是柳州银行,背书人栏盖有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唐某乙印。经商业银行瓜子坪支行查询后回复该汇票是真实有效的。顾某还提供了由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转款协议、证明、承诺函、金君和顾某的身份证明、金君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我在16:30左右把款打给对方,在商业银行以渡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汇款500万,在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西区支行用我个人账户汇款3352万。8月15日16时左右,商业银行瓜子坪支行通知我昨天买的4000万承兑汇票出票方已经挂失了,并发现我持有的承兑汇票背面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武”和“昆”两字,和瓜子坪支行提供的不太相符合,极有可能是伪造的���我们马上联系金君,但他的两个手机号都处于关机状态。顾某主动给我打电话,说金君昨天就没回家,他的家人也在找他。我从小到大的名字是苏某甲,后来从南充转户口到攀枝花,把名字误写成苏某丙了,我两个名字都在用。转500万账户的名字是苏某丙,转3352万账户的名字是苏某甲。11、历某某证实,我是武钢集团昆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我公司和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有钢材买卖业务关系,本案中的四张承兑汇票我公司没有收到。这四张汇票的背书程序是错误的,我公司作为收款人,是不应该出现在被背书人栏的,如果我公司需要再背书出去,应该在被背书人栏背书下一个接收汇票的单位。我公司是否和广西联航有这四千万的业务,要看广西联航在柳州银行南宁分行提供的是哪份和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再到我公司确认具体履行的是哪份合同。12、沈某某证实,2012年9月5日晚7点左右,金君用一个陌生电话号码和我联系,我们见面后,我上了他开的浙A272**黑色宝马车。他给我讲这次把事情搞大了,他通过中介拿了广西银行承兑汇票,把票卖给四川攀枝花的人,这个人给他汇了三千多万,他只给广西那家企业500万,其余的钱在澳门基本输光了。他从去年夏天开始去澳门赌博,到今年6月累计输了有一千多万。13、吴某甲证实,我和金君是夫妻关系,8月14日左右,他就没有和家里联系了,电话也打不通。失踪前从家里拿走了手提电脑,把奔驰车开走了,后来听夏某某说金君骗了别人一大笔钱就跑了。金君喜欢赌博,在萧山、澳门赌过。14、金某甲证实,金君是我的儿子,2010年开始在萧山做土木方工程。8月13日或14日早上,他起的很早,说有事情就出去了,之后就没有见到他,也失去联系了。15、金某乙证实,我是金君的姐,8月十几号,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金君拿走了别人4000万汇票,给了我两个号码,广西和四川的,广西的号码打通了,他说问我怎么办,我说那么多钱我也没办法,只能走法律途径了。金君奔驰车的首付20多万是我付的,月供他在付,他没钱付了就给我打电话,我再去付的。16、吴某乙证实,2012年8月23日左右,金君给我打电话他因赌博欠了别人钱,要我帮忙租个房子躲一下,先拿了5000多元现金给我,我就把绍兴县柯桥万达广场1号楼1815房租了,租期半年,8月27日签的合同,租金和押金共12000多元,都是金君给的。17、青某某证实,我是陈某甲的妻子,陈某甲是2004年10月开始在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上班的,是公司的司机。有时候两三天不回家,他一般只是说加班,也不会说别的。陈某甲被抓后,我去公司问原因,一个姓李的说陈某甲是公司安排去送票���。公司老总张某乙带人围攻攀枝花去的警察,还让我们家属也去闹,私自以我们家属的名义向攀枝花公安局发声明,目的也是为了干扰公安机关办案,逃避自己的责任。(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证实,广西联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民营企业,经营钢材贸易和房地产,我属于公司行政部管辖,做过驾驶员发货员、提货员和业务员。2012年8月12日,公司综合科负责人卢某某让我到收款处拿四张承兑汇票和背书的3枚章,当天将票送到杭州黄某某处贴现。我从公司收款处柳春梅手里拿到了四张汇票,每张一千万元,出票单位是广西联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银行是柳州银行,收款单位是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3枚章分别是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公司的财务章、公章,一枚唐某乙的私章。到杭州的第二天上午我和黄某某在萧山区工商银行见到张某甲、夏���某和金君。金君说跟这家银行做过很多业务,他在4张汇票复印件上打了收条,内容是“原件已收”并签名及时间,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黄某某,这样我才在4张汇票和金君拿的几份空白资料(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合同、转让协议、委托证明)上盖了章,然后把汇票交给金君。金君随后到银行业务柜台走了一圈回来说“4千万的承兑汇票,这家银行已托收,下午4点就能打款到你们公司账户了”,他有事要先走,由夏某某陪我们。下午5点,金君打电话说银行没处理好,只能明天再做。卢某某让我先把票拿回来,再让对方降0.25个点,金君同意了,当晚十点左右夏某某把四张汇票交给我,并告诉我,金君说“必须明早上班前把4张汇票还给银行工作人员,因为银行已托收,别害了他朋友”。第二天早上7点过金君来拿走了汇票,并说下午之前先给我们公司800万应急。下午4点半左右,金君以杭州萧山区所前汇晶建材部的名义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我公司500万,说今天业务从头开始,所以耽误了时间,工行工作人员晚上加班办手续就可以打款到公司了。晚上8点过,金君给夏某某打电话说银行已经把钱转到他的账上,让我们在夏某某的办公室里等他,他等会儿到办公室直接用网上银行将钱转给广西联航。但我们一直都等不到金君,他总说马上就到了,到晚上9点过再给金君打电话就打不通了。那三个公章是橡胶做的,一看就知道是假的,我就把公章丢到萧山工行附近的河里了。第二天(8月15日)我和夏某某去工行了解情况,被告知该行没有柳州银行的业务,我立即明白被金君骗了。2010年5、6月至今,我共送汇票到外地贴现有四十多次,票面金额有一千万到四千万之间。都是贴现方直接支付到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六)被告人金君供述证��,2012年7月我出资成立了杭州萧山所前汇晶建材经营部,我是经营部负责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做票据生意。2012年8月12日,我的同学夏某某打电话说有4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贴现,我就想把这笔钱拿到澳门去赌博,把我去年输的钱赢回来,我就说可以,而且在8月13日就可以拿到萧山工行贴现。我报给夏某某的利息是每月4.25‰,6个月共102万,并谈好贴现成功后,由我把款打入广西联航公司的账户。夏某某将利息率报给张某甲,张某甲再报给黄某某,黄某某跟广西联航的人谈的。我马上联系顾某,顾某说可以把票送到重庆贴现,我给他的利息是每10万3700元,共计利息148万。我当时就想把这笔钱拿到澳门赌博,所以才会去做亏本生意。8月13日,我在萧山工行从广西送票人那拿到票后马上将票送到萧山机场给顾某公司的杜姐,我也马上坐飞机到深圳,准备贴现成功后将钱转到我的账上,就到澳门赌博,结果当天顾某说贴现没有成功。杜姐和夏某某、广西送票人在机场交接了汇票,我马上坐飞机回到杭州。8月14日,我又从广西送票人住处把票送到机场给顾某,我直接坐飞机去了澳门。因为8月13日没有成功贴现,广西送票的人跟我说联航公司急用钱,我就说先打800万元到他们公司账户,但后来没有凑到,所以顾某在昆明贴现成功将3852万转到我的萧山建材经营部的账户上后,我在澳门酒店用笔记本电脑通过网上银行转了500万到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剩下的3352万转到我自己的两个农业银行账户里,尾号为313的卡转了1352万,尾号为516的卡转了2000万,再从卡了转了1500万到陈某乙的账户,转了1394.5万到瞿某某的账户。用永利酒店赌场里的电脑通过网上银行将2900万人民币兑换成3500万港币,其中2000万港币兑换成筹码,1500万港币���现金。我在包间里玩“百家乐”,和赌场对赌,最低10万一手,400万封顶,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将2000万港币输完了。我从赌场出来后在门口的钟表店,用POS机从尾号为313的卡里套现300万港币,这张卡就不能再刷了。我回到酒店后将尾号为313卡里的206万转到尾号为516的卡里,回到之前那间珠宝店套现230多万港币,加上之前的1500万港币现金到老葡京酒店继续赌博,方式和之前在永利赌场一样,但还是都输了。我于2012年8月15日下午4点过从珠海入境回到杭州,拿赌场抽水找回的零码换了70万港币,在萧山一个地下钱庄用50万港币换了40.95万人民币,在萧山4S店用我朋友徐某某身份证买了一台二手宝马320轿车花了26.5万,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花了3700元,在绍兴租房子花了1.4万,还有20万港币在车上。我想躲一段时间,在萧山绍兴买了十几张手机卡用来和以前比较好的同学朋友��系。我向夏某某报的是月息千分之四点二五,就是贴现4000万汇票成功了要扣除102万元利息,打给广西联航公司3898万元,我给顾某报的价是6个月每10万元3700元利息,顾某应该打给我3852万元,这样我是亏损的,亏了46万元(3898-3852万元)。就在顾某告诉我这笔承兑汇票可以贴现的时候我就产生了拿贴现款去澳门赌博的想法,想去把之前输的钱赢回来,等赢了钱再把钱打给广西联航公司。苏某甲打钱给我是2012年8月14日下午4点半左右,先打的500万元,之后打的3352万元,两笔时间相隔5分钟,打款的时候我已经在澳门的世纪酒店了。(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实:①2012年8月13日9时42分至50分,金君与陈某甲、黄某某、张某甲和夏某某在杭州萧山工商银行2楼休息厅进行汇票及资料的盖章和交接视频;②2012年8月15日16时29分,金君从珠海拱北口岸入境大厅北门出口入境视频;③证实攀枝花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在攀枝花市看守所讯问室对金君进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实金君在公安机关供述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单位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财物3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金君及其辩护人提出“金君受委托代理帮广西联航贴现,是合法占有广西联航财物,因丧失了还款能力而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被告人金君供述得知有4千万的银行汇票时即产生拿贴现款到澳门赌博、还未贴现成功即亏损46万、钱未到账人已在澳门赌场等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虽然广西联航系非法融资,但该行为不是必然引发本案,辩护人提出“广西联航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金君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二、对扣押的20万港币、浙A272RH320i型宝马车返还被害单位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李仕强审判员  文仁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英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