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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2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波诉庞金芬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庞金芬,张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304号原告张波,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庞金芬,女,1941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张涛,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原告张波诉被告庞金芬、张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艳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被告庞金芬、张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波诉称,原告与被告庞金芬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涛系双胞胎兄弟,庞金芬与张家荣是夫妻关系,两人只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张波、被告张涛。原告因儿子欲在北京上学,原告父亲张家荣有北京集体户口但北京无房,只有在北京有户口并且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第三代户口才能迁到北京,为了让孩子在北京上学,在北京高考,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以孩子爷爷张家荣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层XX的房产,并且在购买该房产后原告父母及儿子户口迁到该房处,并且原告儿子随即在北京上学。现在张家荣已于2013年2月7日去世,原、被告因房屋归属发生争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层XX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庞金芬、张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张涛辩称,按当时的条件,只能给张家荣的一名孙子女户籍迁入北京,在被告张涛放弃子女户籍进京的情况下,原告才得以在购房后将其子女的户籍迁入北京,被告张涛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购房合同、居间合同、装修款补充协议、证明、业务收据、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庞金芬、张涛承认原告张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张波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现张家荣已经死亡,二被告承认原告系借张家荣和庞金芬的名义购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层XX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涛要求原告张波给付其经济补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西城区××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张波所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艳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吕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