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何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绰号“日本”,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5日凌晨,黄某乙(又名黄龙峰)、魏某戊等一伙孔田人在“星光大道”唱完歌驾车离开时,把“星光大道”停车场过道的一辆“奇瑞”轿车车窗玻璃砸烂,被当场发现后驾车逃离。同案人唐丰华(已被判刑)指使涂长胜、杨奇波、何观华、杜金来、杜桃(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何某等人追赶。随后,被告人何某骑摩托载着唐志明(另案处理)伙同涂长胜、杨奇波、何观华、杜金来、杜桃、刘栋、黄熙(在逃)等十余人持械沿安定公路黄某乙、魏某戊等人逃离的方向追查。当追至城南“南安隘”七里桥路段时,发现了因故障而停靠在路旁的魏某戊的车(“帕萨特”小轿车,车牌:赣b×××××)及魏某丁、魏某甲、魏某乙等人,涂长胜、何观华、杜金来、杜桃、刘栋等人遂手持砍刀、铁棍等器械将魏某戊的小轿车砸毁,并持械追赶欲躲避的魏某丁、魏某乙、魏某甲,在追赶过程中,魏某丁被打致伤。之后,唐丰华驾车赶到现场,并指使涂长胜、杨奇波、何观华、杜金来、唐志明及被告人何某等人将魏某丁、魏某乙、魏某甲三人强行带回“星光大道”。经鉴定,被砸损的“帕萨特”轿车损失价值为20255元,魏某丁被打后多处受伤,经伤情鉴定,系轻微伤丙级。2、2012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同案人张易明(已被判刑)、付春华(已被判刑)伙同被告人何某、唐志明等人,事先准备好砍刀、铁棍等器械,驾车窜至安远县蔡坊乡蔡坊村老好组龟仔形“石壁南杂店”。找到龙南籍稀土矿负责人钟某,以采集矿点的“尾水”为由,要求稀土矿“尾水”的一半股份,被钟某拒绝后,张易明、付春华等人随即从车上拿出砍刀、铁棍等器械,被告人何某手持木棍恐吓威胁钟某等人,后被闻讯赶来的蔡坊稀土检查站站长张某喝止住,随后张易明、付春华、唐志明、何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同日晚8时许,张易明、付春华、薛胜浪、谢俊锟、孙传林、钟南海(均已被判刑)等人,事先准备好大量砍刀,驾乘两辆车再次窜至蔡坊乡“石壁南杂店”。张易明、付春华等人在南杂店内恐吓威胁被害人钟某时,又强行要求其将矿点上稀土矿“尾水”的一半股份无条件分给他们,被钟某拒绝后,张易明、付春华这方就有人上前将被害人钟某踹倒在地,在矿方陈文钦、陈某乙等人上前自卫时,张易明、付春华、薛胜浪、谢俊锟等数人从“本田”车内(车牌号:赣b×××××)拿出砍刀,手持砍刀对店内的矿方人员进行威胁、推搡,并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嘴唇划伤。得知被害人钟某电话报警后,张易明、付春华等人分乘两辆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伤情为轻微伤丙级、被害人陈某乙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辩称,1、第1起事实中,其没有在现场,其到上坡的地方时,他们就回来了;2、第2起事实中,其没有威胁被害人,晚上其没有去,且其是在不知道他们去做何事的情况下跟着去的。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5日凌晨,黄某乙(又名黄龙峰)、魏某戊等一伙孔田人在“星光大道”唱完歌驾车离开时,把停放在“星光大道”停车场过道的一辆“奇瑞”轿车车窗玻璃砸烂,被当场发现后驾车逃离。唐丰华(已被判刑)指使涂长胜、杨奇波、何观华、杜金来、杜桃(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何某等人追赶黄某乙、魏某戊等人所乘车辆。随后,被告人何某伙同涂长胜、杨奇波、何观华、杜金来、杜桃、刘栋(已被判刑)等十余人持械沿安定公路黄某乙、魏某戊等人逃离的方向追查。当追至城南“南安隘”七里桥路段时,发现了因故障而停靠在路旁的魏某戊的车(“帕萨特”小轿车,车牌:赣b×××××)及魏某丁、魏某甲、魏某乙等人。涂长胜、何观华、杜金来、杜桃、刘栋等人遂手持携带的砍刀、铁棍等器械将魏某戊的车砸毁,并持械追赶欲逃跑躲避的魏某丁、魏某乙、魏某甲,在追赶过程中,魏某丁被殴打致伤。之后,唐丰华驾车赶到现场,并指使涂长胜、杨奇波、何观华、杜金来等人将魏某丁、魏某乙、魏某甲三人强行带回“星光大道”,随后魏某丁、魏某乙、魏某甲三人被强行带至“星光大道”。经鉴定,被砸损的“帕萨特”轿车损失价值为20255元,魏某丁被打后多处受伤,经伤情鉴定,系轻微伤丙级。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某甲、被害人魏某丁的陈述2012年4月5日凌晨,魏某戊说车坏了打电话叫魏某丁和魏某甲来南安隘,魏某丁及魏某甲到了后,见魏某戊的车坏了停在路边,另还有一辆皮卡车也停在旁边,边上还有三四个人,是魏某戊的朋友,魏某丁向他们问情况,知道是魏某戊他们一伙人在星火大道唱歌后离开时,有辆车挡了他们的路,他们就把那车的玻璃砸了,之后,魏某丁见驶来了两辆车还有摩托车,车上下来有二三十人,都拿刀向魏某丁他们冲来,魏某戊的朋友则开皮卡车跑了,魏某丁跑到附近一个石场被冲来的人追到,并被殴打,还被电棒电了。另外他们还追到两个魏某戊的朋友。之后,他们用车把魏某丁等人带到星光大道,在去星光大道的路上,魏某丁知道追他们的一伙人的头目叫“大a巴”,到了星光大道,他们一伙人威胁魏某丁三人不准离开,在看了一辆被魏某戊等人砸的车后,一直到凌晨三点魏某丁才被放了,另二人晚些被放了。2、被害人魏某戊的陈述证实与魏某戊一同去唱歌的,还有黄龙峰、黄某甲、魏冬春、“老炮”,唱完歌后,在星光大道停车场内开车离开,在倒车时因为一辆银色“奇瑞”小车挡道,黄龙峰就用石头砸那车的玻璃,停车场的人就叫喊着车被砸了,当时魏某戊怕会挨打,就开车逃跑,停车场的人就开车来追,有二辆车来追,魏某戊开车途经交警大队红绿灯的地方时,因车速快,撞到了路边护拦把车撞坏了,到南安隘发现轮胎没气,水箱也坏了,魏某戊就下车步行逃跑,并叫魏志华开摩托车把他接回家,到家后,魏某戊打电话向黄龙峰、黄某甲他们问情况,知道他的车被砸了,后面来的魏某丁,魏某甲、魏冬春被追来的人带走了。魏某戊知道追他的“大a巴”一伙人把他的车砸了,砸得很坏。(二)、证人证言某甲、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在“星光大道”唱歌散场后,其坐魏德禄的摩托车走的,其和魏云两人住在“金悦”宾馆,之后,接到魏某丙的电话,会合后与魏某丁、魏某丙、魏云四人开车一起去南安隘接人,后被挨打,其和魏某丁、魏某乙被扣留在“星光大道”歌厅,后被放。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在星光大道唱歌后,去南安隘接人,被追来的人打了,后被带至“星光大道”。3、证人魏某丙的证言证实当晚在“星光大道”唱歌后其先走,魏某戊后走一步,后来其在宾馆接到魏某戊的电话被叫去南安隘,后魏某丙、魏某甲、魏云坐上魏某丁开来的车去了南安隘,之后被追来的人打了,追来的人把魏某戊的车砸了,魏某丁、魏某甲、魏某乙被带走,留下魏某丙、魏双春、魏云开魏某丁开来的“长城车”走了。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在“星光大道”唱歌散场后,黄某甲和魏某戊一起离开,在停车场发现有辆车挡道,黄龙峰用石头砸了那车,后黄某甲逃跑到南安隘下车,搭路过的“老炮”的车走了,车到镇岗时接到黄龙峰的电话,知道魏某戊的车被砸得不成样子。5、证人黄某乙(黄龙峰)的证言某乙,我和魏某戊一伙人唱完歌回孔田时,我们的车在“星光大道”被一辆奇瑞小轿车挡住了,我们的车总按喇叭也没人理,车里的人就说捡石头砸那辆车,我就捡了一个石头,石头有半个拳头大小,我将这个石头扔向了小轿车的副驾驶位置,把车副驾驶室的玻璃砸掉了,之后我们就开车走了。后来有车来追我们。我们的车因为故障停在了南安隘往凤山方向的一个下坡位置。魏某戊、黄某甲先后坐别人的车走了。留我和“大眼古”在那等拖车,之后“小安”(魏某丁)等人见我们的车坏了就来看我们,同他一起来的有“大恶”、“大眼古”的哥哥,及几个不知道名字的人,“小安”的车停下没多久,“大a巴”就带了二十多个人来了,这二十多个人全部都拿了长短不一的砍刀,有的人拿了电棒,他们开始砸车时,“小安”往石场那边走,那伙人见到“小安”跑,就追着“小安”打。他们砸完车后,“大a巴”讲把全部人带到县城去,我听到这样就躲起来了。被砸的车是魏某戊的。当时除了“小安”被打,还有一个穿衬衫的人被打,被踢了一脚。当时“大a巴”说了把车砸掉去的话,砸完后他又说人全部带到县城去。我没看到他动手,他主要是在那指挥。6、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星光大道”唱歌时遇到了“鼠类”(魏某戊)等人,在包箱里,“鼠类”与“大a巴”发生矛盾,“鼠类”他们砸了“星光大道”停着的一辆车,后听说“鼠类”的车在南安隘被“大a巴”他们砸了,砸车时其不在场。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晚,许某上班时,在“星光大道”一楼听到有砸玻璃的声音,其过去看,发现一停在那的奇瑞小车的主驾驶室的车窗被人砸烂了,并看到三四人去追一辆车。8、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5日凌晨,其在“星光大道”上班时听到客人砸车的声音,后见保安开车去追客人。9、证人孙某的证言2012年4月4日晚,我听到有响声,发现停放在我们公司(“星光大道”)的一辆银白色小车副驾驶室侧门的玻璃被打碎了,并看到一辆车急着开走了,我就叫我们公司值班的保安去追。某甲0、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停放在进“星光大道”ktv大门右侧过道旁的一辆车牌号为赣b×××××的银白色奇瑞a3两箱小车于2012年4月5日被人砸了,车副驾驶室侧玻璃被人砸碎了,后其自己花了250元修,ktv老板没赔钱。(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概貌特征。(四)、鉴定结论某甲、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2、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证实2012年5月2日安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就本案被砸损的“大众.帕萨特”小轿车的损坏价值委托安远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3、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本案被砸损的“大众.帕萨特”小轿车的损坏价值为20255元。4、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已将鉴定结论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五)、书证某甲、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何观华、杜金来处扣押了电棒。2、(2012)安刑未初字第12号、(2012)安刑未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唐丰华、杜桃、涂长胜、杨奇波等人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系被抓获归案。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出生于1988年9月13日。(六)、同案人的供述某甲、同案人刘旌的供述2012年4月5日凌晨,一伙来“星光大道”唱歌的孔田人开一辆黑色小车离开时,用刀把停放在“星光大道”停车场后面的一辆客人的车砸了,我们就去追,我与涂长胜、杜桃、“米冻”、何观华、“日本”坐上涂长胜的车去追,追到交警队那边时,“细脚鱼”打电话给涂长胜,说他们在南安隘追到了那伙孔田人。我们就往南安隘方向追。到了南安隘,看到那伙孔田人的被我们追的那辆黑色小车已经被砸得不成样子了。这时有两个人拿出小刀把那辆车的轮胎扎扁了。随后“大a巴”也来了,并叫两个孔田人上他的小车。在当晚前些时间,为了防止孔田人闹事,涂长胜打了电话给“大a巴”,“大a巴”就叫了“米冻”、“细脚鱼”、“日本”等六七人过“星光大道”。2、同案人杨奇波的供述我绰号“细脚鱼”。当时去了南安隘的有“大a巴”、“老胜”、“神经”、“日本”、唐志明、“米冻”、“鸡仔”,“老胜”的手下六七个人,总共十多个人。我和“大a巴”没拿刀具,其他人基本上都拿了刀具。我看见有“日本”、“鸡仔”,还有“老胜”的一个手下砸了车。总共砸了两次车,第一次砸车时我不在场。听魏某丁说我们的人抓他时打了他,并用电警棍电了他。唐志明有一把电警棍,“老胜”的手下也有几把。3、同案人何观华的供述我绰号“棺材板”。当晚我们追到县城往风山方向南安隘上了坡的一处石场附近,追上了那辆“958”的轿车,有三个孔田人想上别的车没爬上去,拔腿就跑,我们下了车就去追那三个人。其中刘旌、唐福平和黄熙追一个胖子追进了石场里,我手上拿着一把带电击的手电和一根铁棍,然后刘旌他们也抓到了两个人过来了。我们到回车边时,我看见尾号为“958”的车车窗玻璃已经被砸破了,是我们留在那里没有去追人的人砸的,然后我上前用铁棍把那辆车子的后转向灯砸烂了,杜金来他们也上前砸了车子,砸完车子后,“大a巴”坐一辆车来到了现场,他叫我们把人带到“星光大道”去,我们便把那三个人推进车里带回了“星光大道”。凌晨三、四点钟,“大a巴”把那几个人放了。我们的刀具等器械是杨奇波(绰号“细脚鱼”),还有“日本”等人去拿的。当晚在场的人有“大a巴”、杨奇波(绰号“细脚鱼”)、“日本”、刘栋(绰号“米冻”)、杜金来(绰号“米鸡仔”)、刘旌(绰号“神经”)、唐福平(绰号“狐狸”)、杜桃(绰号“桃子”)、黄熙(绰号“a巴熙”),涂长胜(绰号“老胜”)、唐志明及一些不认识的人。“老胜”开了车叫我们上车去追孔田人的车,我、“a巴熙”、“米鸡”、“桃子”、“狐狸”、刘旌坐他的车去的。“大a巴”是大哥,整件事情的总指挥,他还是“星光大道”的股东之一,他说什么大家就做什么,我们听他的安排。杨奇波是“日本”、刘栋等这些岁数更大的、跟“大a巴”混的人的指挥,在追孔田人的过程中,杨奇波都负责指挥他们。我们带了铁管、开山刀、砍刀、关刀、电警棍等器械。就“大a巴”和杨奇波两人我没有看见他们拿器械,其他的人都拿了刀具等器械,我拿的是一根铁管、一把电警棍(带电击的手电)和催泪剂,“日本”拿的是开山刀,刘栋拿的是砍刀,杜金来拿的是杀猪刀,刘旌拿的是开山刀,黄熙拿了二把砍刀,涂长胜拿了一根铁棍(自来水管),其他人拿了各式刀具,我和刘旌还有唐福平三人每人带了一把电警棍,杨奇波他们那伙人中也有一个人有电警棍。当时我和唐福平、刘旌、唐志明四人身上都有电警棍。除了“大a巴”和杨奇波,其他人包括我、杜金来、刘旌都动手砸了车子。被我们抓住的一个孔田人不知被我们这边的谁踢了几脚,还有那个被刘旌他们抓过来的胖子他自己说他被我们的人打了。4、同案人杜金来的供述当晚有一伙来“星光大道”唱歌的孔田人开一辆尾号为“958”的黑色大众车离开时,用刀将停在“星光大道”旁边的一辆奇瑞小车砸坏了,并开车往孔田方向逃跑了。我和“棺材板”(何观华)跑步去追没追上,就回了“星光大道”。“米冻”、唐志明、“日本”、“细脚鱼”等人就骑摩托车去追,也没追上,他们也返回了“星光大道”。后来“米冻”、唐志明、“日本”、“细脚鱼”四人骑摩托车,我、涂长胜、“a巴熙”、“狐狸”、“桃子”、刘旌、“棺材板”七人坐涂长胜开的小车去追。到了东江源大道九龙幼儿园时,我下车去拿了刀具等器械,后来继续往孔田方向追。到了南安隘我、“a巴熙”、“狐狸”、“棺材板”、刘旌、“桃子”、涂长胜等人每人手上都拿着器械,下车追了逃跑的孔田人,我拿的是把伸缩铁棍。我打了被我追的孔田人两巴掌,“狐狸”则用电棒电了他。等我追了人返回车边时,“大a巴”、“米冻”、“细脚鱼”、唐志明、“日本”等人也在车边,而且那辆孔田人的黑色大众车已经被砸了。之后“大a巴”说带那三个孔田人回“星光大道”,就把那三个人带回了“星光大道”。凌晨两、三点钟才把这三个孔田人放了。当晚在场的人有“大a巴”、涂长胜、“细脚鱼”、何观华、刘旌、唐福平、黄熙、“米冻”、“桃子”、“日本”、唐志明等十多人。“大a巴”要我们这伙人叫齐人一起去追那伙孔田人,找他们算账。当晚黄熙、唐福平、刘栋、“细脚鱼”、唐志明、“日本”、“桃子”都和“大a巴”在星光大道,所以我们就去了。去之前准备了铁棍、砍刀、开山刀。我没看到具体是我们这边谁砸的车。“大a巴”当晚没有拿工具。我们去追这伙孔田人的目的就是一定要抓到这伙人来,让他们赔钱,否则我们就“搞”(打的意思)他们。当晚黄熙、我、刘旌、何观华四个人下车时都拿了铁棍,唐福平下车时拿的是电棍和铁棍,后面我们这边骑摩托车的人拿了砍刀、开山刀一类的工具。5、同案人唐丰华的供述被告人唐丰华对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到2012年4月4日晚七、八点钟涂长胜打电话给其,说一伙孔田人可能会在“星光大道”闹事,其便打了电话给“细脚鱼”,叫“细脚鱼”过“星光大道”,后来一伙孔田人唱完歌开车离开时,把一辆停放在“星光大道”停车场过道的奇瑞车的车窗玻璃砸了,其便叫了人去追那辆车,后来涂长胜等人开车持械去追,在南安隘路段追上了那伙孔田人,涂长胜等人把那伙孔田人的车也砸了,还追了三个逃跑的孔田人,后来其本人赶到了南安隘,并叫涂长胜等人把那三个孔田人带回“星光大道”,之后那三个孔田人被强行带到“星光大道”,当晚在现场的人有“老胜”、“细脚鱼”、“神经”、刘栋、“老胜”手下的年轻人及“细脚鱼”带来的人,一共十多人,“老胜”拿了砍刀,其他人有拿铁棍的,有拿砍刀的,都拿了器械;其另外还供述到其是“星光大道”的股东之一,其占十分之一的股份,投资了30万元。6、同案人刘栋的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钟,我、“a巴熙”、“狐狸”、“神经”,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坐“老胜”开的皮卡车前往凤山方向,“细脚鱼”、“日本”、“志明”等人就骑摩托车前往追赶。我们追到“南安隘”上了坡转弯的地方,看到一辆车在路边停着,我们在下“老胜”的车前在车上拿了“家伙”,我拿的是铁棍,“老胜”拿的是砍刀,“a巴熙”拿着关公刀,“狐狸”拿着电棍,“神经”也是拿着关公刀,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拿着铁棍,我们拿好“家伙”一下车,就看到有人在砸那辆停着的车,开始坐我们车上的那两个不认识的人就去追人,“老胜”、“神经”、“狐狸”拿着“家伙”砸了车,砸哪里没看清。“a巴熙”用刀把车轮胎划破了。我则拿铁棍砸后备箱及后面的玻璃。“细脚鱼”、“日本”、“志明”等人也砸了车。等我们砸完车,抓回人后,“大a巴”坐车过来了,他看到车子被砸后,就让人把抓回来的人带回“星光大道”去,我则坐“细脚鱼”的摩托车回了“星光大道”,之后他送我回到了我住的宾馆。那天在场的人都砸了车,那些追人的人回来后也砸了车,我看到的认识的人砸了车的有“老胜”、“神经”、“细脚鱼”、“日本”、“志明”、“a巴熙”、“狐狸”。我们去“南安隘”追车时,除了“大a巴”后面来没拿器械外,其他在场的人都拿了器械。(七)、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供述第一起事实中,其和唐志明看见刘旌拿着砍刀往“南安隘”方向追去,知道是去追闹事的南片人,其骑摩托车载着唐志明去追刘旌他们,目的是去帮忙。后来到了“南安隘”上坡处还没到砸车现场时,看见“老胜”开车往县城方向走,便一同回到了“星光大道”。在“星光大道”,“细脚鱼”(杨奇波)叫其看守几个被带回来的南片人。二、2012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张易明(已被判刑)、付春华(已被判刑)、唐志明、“鸡公”(在逃)、“ak”(在逃)等人,驾车窜至安远县蔡坊乡蔡坊村老好组龟仔形“石壁南杂店”,找到龙南籍稀土矿负责人钟某,以采集矿点的“尾水”为由,要求稀土矿“尾水”的一半股份,被钟某拒绝后,张易明、付春华等人对钟某进行恐吓威胁。后被闻讯赶来的蔡坊稀土检查站站长张某喝止,被告人何某伙同张易明、付春华等人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同案人的供述某甲、同案人张易明的供述3月17日,一外号“鸡公”的人打电话给我,说是在高云山铁丰村铁山过去的地方有一股稀土尾水,邀我一起去捡,我就打电话给付春华,邀他去捡尾水(注:指稀土矿出矿后仍流出的含稀土成份的矿渣水),付春华答应了,然后,我向我舅舅唐文忠借了一辆微型面包车,与“鸡公”、付春华一起开车去那里查看尾水,看过后,我们就商量第二天带人、带工具来挖池捡尾水。3月18日下午,我和付春华、“小何”等人坐我开的我舅舅的车去那里捡尾水,被“石壁”劝阻,他还叫一个管矿的龙南人,叫什么钟主任的来到他的南杂店,我们与龙南人商量要捡他们矿的尾水,他不同意,我们就与“石壁”等人发生了对峙、冲突,后来有一个穿制服的人,过来劝我们不要闹事,我们就离开了那里。2、同案人付春华的供述我是于2012年3月18日下午和晚上两次去高云山乡铁丰村铁山组过去的蔡坊乡龙南人开的稀土矿点闹事的。3月18日下午,我是和张易明、唐志明、何某四人开车去的,路上碰到了绰号ak的及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大家就一起去。下午去的时候是张易明打电话叫我去的。(二)、被害人钟某的陈述那天有人来我们矿上闹事,就发生在蔡坊乡蔡坊村老好组龟仔形石壁南杂店,对方一共来闹了两次,第一次是在那天下午3点钟左右,第二次是发生在那晚10点半左右。来闹事的是一伙年轻人,第一次来了七个人,第二次来了十二人。对方就是提出要来我们稀土矿上捡稀土矿尾矿,要求得到稀土矿尾矿一半的股份。因为我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所以他们就打人了。那天下午,来的七个人,骑了一辆红色“铃木”摩托车,车牌是赣b×××××,还开了一辆黄色qq款的小车,车牌是赣b×××××。他们来的两次,都携带了砍刀,他们的砍刀是从车里拿的。那天下午,有我、陈某乙、陈文钦、蔡坊稀土检查站的站长张某在场。(三)、证人证言某甲、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其陈述的事实经过与钟某等人陈述基本一致。2、证人张某的证言其在那些人第一次闹事时在场。当时听那闹事的一个人打电话,说多叫点人过来,都拿上刀具,把这个稀土矿给“搞平”来,其认识那些人当中的两个年轻人,那两个年轻人经常骑摩托来捡尾水,张某就叫他们走,不要闹事。(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证实了现场概貌及作案工具的情况。(五)、书证(2012)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张易明、付春华等人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第二起事实中,付春华打电话叫其一起去捡稀土“尾水”,后来其与付春华、张易明(“大蜡烛”)、唐志明驾一辆qq车来到一稀土矿点,张易明、付春华进了稀土矿点的南杂店,与矿点的人发生了争吵,张易明说了句“不给股份就砸了你们的水管”。随后张易明从qq车的后备箱拿出把砍刀砸了水池的一根塑料水管。后来准备离开时,看见矿点几个做工的拿了钢管,将钢管靠在摩托车上和南杂店墙边上,张易明和付春华就从qq车后备箱处拿了砍刀,其在路边捡了根木棒,和对方对峙。这时一个穿制服的,好像是稀土检查站的工作人员过来了,劝其等人不要闹事,其等人就离开了。当晚其没有再去稀土矿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第一起事实中其不在现场,第二起事实中其不知去的目的,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玉萍人民陪审员 王 良 寿人民陪审员 曾 庆 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