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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167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罗国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韦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