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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柯传林与深圳市福田区汇众益智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传林,深圳市福田区汇众益智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0号原告柯传林,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汇众益智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张宏宇,校长委托代理人苗利民,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传林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汇众益智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汇众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代理审判员刘威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传林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苗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份收到被告宣传单,称学动漫设计,政府支持,紧缺行业,起薪5000元,定向委培,签约入学,并可获国家信息部证书与学历证书,并可申请深户,毕业直接上岗。由于原告之前做过服装设计工作,现不满手头的销售工作,去被告处咨询,结果交了1000元定金。过了几个月原告由于没钱不想去学习,于2011年9月12日去被告处要求退1000元定金,结果被告工作人员称让原告借钱去学完6个月就能上岗,因此原告不但没有退成款,反而刷了信用卡7000元交了学费入学,剩余学费之后学习过程中分期交清。报名后每天上半天课,老师每天只讲2个小时,其余时间自己练习,5个月学完后,被告称要先交作品后安排,可作品交了之后,原告在家等到现在也没有结果,被告违背承诺没有让原告找到工作,原告感觉受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学费16800元及800元信用卡分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培训课程,时间从2011年4月8日-2011年9月29日,原告已经上完全部课程,按照被告的规定,原告应当在结业三个月内提交作业,经审核合格之后发放毕业证书,与原告同班级其他20名学员已经提交作业审核合格发放毕业证书并就业,原告以年龄大,事情较多为由,要求回家完成作业,随后将毕业作业交给老师,老师对其作业进行相应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告知作业不合格,再按老师指导下重新提交合格的作业,作业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最后应学员要求推荐就业。本案原告由于多次作业不合格,因此没有取得毕业证,在其最后一次提交作业时老师发现作业明显属于网络下载,提出原告到被告教学区的电脑独立完成作业,此后原告再无联系被告直到法院起诉。基于上述事实,被告已经完成教学,未按时毕业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另主张从未向原告承诺过安排工作,只是向部分一、二学年制学生承诺推荐工作,原告就读的是六个月学制班,且推荐就业也并非意味着安排工作。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了解相关动漫设计职业培训情况后缴纳了1000元定金,并于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9月间到被告处学习,在此期间分五次缴纳了学费16800元。原告主张其之所以在被告处学习动漫设计,是因为收到了被告的户外宣传单,被告在户外宣传单上许诺轻松换工作,解决深户,并提供学历,入学后,被告的郭老师和唐秋然也承诺了只要完成学习,学校会安排工作给原告,另主张被告称其学习完毕后只要提交作业即可毕业,但其提交毕业作业之后,被告至今没有向其发放相关资格证书,也未安排就业,构成违约。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告官方网站的截屏照片一份,显示内容为被告承诺“100%推荐高薪就业”,经法院开庭当日访问深圳汇众官网(http://sz.gamfe.com),该弹出窗口内容与原告提交截屏照片一致。但原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曾在其入学前及学习时作过提交作业即可毕业发放证书及安排工作的承诺,也不能提供证人为其作证。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称从未承诺过安排就业。被告主张在2011年9月29日原告学习完毕后,有三个月的时间完成毕业作品,毕业作品要求已在课堂上口头公布,但原告的毕业作品存在问题,不能通过,因此未发放结业证书。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原告的毕业作品及被告老师评语作为证据。关于原告提交的被告官网截屏证据,被告否认真实性,且认为这是2013年的推荐就业承诺,不代表原告入学的2011年也是如此承诺。此外,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如果原告现在能完成作业,被告可发放毕业证书;如原告需要推荐就业,被告可以推荐就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向被告缴纳学费,被告向原告提供动漫设计培训,双方之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关于被告在原告入学前及学习过程中有无向原告承诺过安排就业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曾经承诺过毕业安排就业,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在2013年10月14日庭审时官网上承诺了对学员“推荐高薪就业”,且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承诺过安排就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接受培训之后的被告有无及时发放毕业证书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承诺过只要学习完毕即可领取毕业证书,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称只有学习完毕且毕业作品通过考核方能领取资格证书,并已在课堂上说明通过考核的要求是“无明显瑕疵”。发放资格证书系被告管理教学活动的行为,被告已提交原告的毕业作品作为证据主张原告不符合毕业条件,原告作相应修改后即可通过,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学习完毕即可领取毕业证书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已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了教育培训,原告关于被告违反学习后可领取证书及安排就业的承诺,构成违约的主张,无相应的事实支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关于被告违约,要求退还已缴纳学费及分期支付学费所发生信用卡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传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20元,由原告柯传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叶珲(代)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