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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子娥与刘茂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子娥,刘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03号申请人吉子娥,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吕河镇江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1********。被执行人刘茂花,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吕河镇江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5********。申请人吉子娥与被执行人刘茂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30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0元,共计3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