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子娥与刘茂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子娥,刘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03号申请人吉子娥,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吕河镇江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1********。被执行人刘茂花,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吕河镇江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5********。申请人吉子娥与被执行人刘茂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30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0元,共计3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