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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26号被告人潘某(绰号老三),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29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增贵、杨盛君,均系贵州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献军、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覃献军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献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第一次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2年8月2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9月3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9月16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9月20日同意恢复法庭审理,并于2012年10月9日第二次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徐增贵、杨盛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覃献军和被告人潘某系初中同学,相互熟识。2012年9月期间,二人商议从广东省购买毒品冰毒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贩卖。覃献军联系了毒品卖家后,从其父亲手中拿了35000元,用一黄色挎包装好,交由潘某保管。同年9月11日下午覃献军驾驶其父亲的粤S×××××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和潘某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出发,经广西、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时代广场与卖方人员碰面,并随其于次日晚上到达揭阳市一村庄。覃献军向一男子购买了毒品冰毒后即驾车返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9月13日23时许,途经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超限检查站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覃献军驾驶的小轿车粤S×××××副驾驶座前的工具箱内搜出2包白色透明晶状冰毒疑似物,净重232.8克。经鉴定,该冰毒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毒品冰毒、手机等物证或照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毒品照片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现场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和指认称量毒品照片,现场照片,证人王某、龙某、覃某、吴某、李某、张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覃献军的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鉴定意见,尿检结论,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232.8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系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辩解其事先没有与覃献军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冰毒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贩卖,也不知道购买的是毒品冰毒,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没有与覃献军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毒品冰毒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潘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仅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和覃献军系初中同学。2012年9月的一天,覃献军与广东省的毒品卖家进行联系后,于9月11日邀约潘某陪同去广东省东莞市玩。当天下午覃献军在其家门口以放高利贷的名义从其父亲覃某手中借了现金35000元,后驾驶其父亲的粤S×××××比亚迪F3黑色小轿车搭乘潘某和其爱人粟盈盈前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城。到达县城待粟盈盈下车后,覃献军驾车邀潘某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找吴某拿了一个棕色挎包。因覃献军的手机没电了,潘某找朋友李某借了一根手机数据线,然后二人驾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次日下午到达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时代广场后,经覃献军联系,覃献军与一个染黄色头发的年青人会面。随后覃献军、潘某和黄头发人及潘某邀约的朋友王某、龙某等人一起吃了晚饭。饭后,覃献军邀约潘某、王某、龙某一起前往广东省揭阳市,然后由覃献军驾车与潘某、王某、龙某及黄头发年青人一起到达广东省揭阳市。覃献军驾车跟随已在揭阳市等候并由毒贩驾驶的车抵达一个偏僻的村庄,覃献军提着装有现金的棕色挎包和黄头发年青人下车与毒贩进行毒品交易。约半小时后,覃献军提着购买的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毒品冰毒和黄头发年青人回到粤S×××××比亚迪F3黑色小轿车上并将毒品冰毒存放于该车副驾驶室座前工具箱内,然后驾车返回东莞市。当日覃献军驾车和潘某返回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13日晚上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境内,潘某在副驾驶室座前工具箱内发现有两包毒品冰毒,覃献军告知潘某是200多克。行驶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境内时,潘某明知覃献军购买、运输毒品仍帮覃献军开车约半个小时。当两人驾车到达离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超限检查站不远处时,覃献军告知潘某该检查站经常查车,潘某没有驾照,车上又有毒品,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到就不让潘某继续开车,同时覃献军告知潘某如被公安机关抓了,要潘某替其顶罪。13日23时许,当两人驾车途经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超限检查站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覃献军驾驶的粤S×××××比亚迪F3黑色小轿车副驾驶座前的工具箱内查获两包白色透明晶状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232.8克。经鉴定,该毒品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甲基苯丙胺毒品含量为75.7%。经尿检,潘某尿样呈阴性,覃献军尿样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9月13日晚11时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双江镇公路局超限检查站设卡盘查时,从覃献军、潘某驾驶的粤S×××××比亚迪F3黑色小轿车副驾驶室座前工具箱内查获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两包,随即将二人抓获的事实。2、检查笔录、毒品照片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在对粤S×××××比亚迪F3黑色小轿车检查时,在该车副驾驶室座前工具箱内发现一黑色塑料袋包裹,内有中型透明塑料袋两个,中型塑料袋内有小型透明塑料袋若干,小型塑料袋内有白色晶体状颗粒。并从覃献军、潘某身上查获直板手机一台、智能手机一台、笔记本一本、棕色挎包一个,公安民警依法对查获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被告人潘某当庭对抓获他时查获的毒品照片、车辆照片、物证手机、笔记本、棕色挎包进行了辨认,并确认属实。3、现场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和指认称量毒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潘某及覃献军驾驶的粤S×××××比亚迪F3黑色小轿车副驾驶室座前工具箱内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两包,经称量,毛重236.4克,净重232.8克,被告人对称量情况无异议。4、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潘某当庭辨认均无异议。5、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鉴(理化)字(2012)383号、(2013)184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意见证明,抓获被告人潘某及覃献军时从二人驾驶的粤S×××××比亚迪F3黑色小轿车内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送检,送检检材中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7%。6、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通公(禁)检字(2012)第34号、35号尿检报告结论,证明被告人潘某受检尿样呈阴性,覃献军受检尿样呈阳性。7、证人粟盈盈(覃献军的妻子)的证言,证明覃献军被抓前没讲去广东省,只是讲去靖州县城帮人接亲。覃献军去广东省的当天在家门口找其父亲拿了四扎钱。8、证人覃某(覃献军的父亲)的证言,证明案发前他在家里给了覃献军四捆半共35000元现金,覃献军讲是拿钱放高利贷,因为以前覃献军找他拿了5000元钱放高利贷,覃献军给了他1500元利息,所以这次覃献军找他要钱就相信了他。几天后覃献军就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了。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他和覃献军、潘某是同学。2012年9、10月的一天,覃献军和潘某(坐副驾驶室)开覃献军父亲的一辆比亚迪小轿车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从他手上拿走了他此前从覃献军手上借的一个深棕色挎包。当时他问覃献军去向时,覃献军讲帮人去接亲。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潘某(坐副驾驶室)和一个人开车找她借了数据线给手机充电。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的一天,他和女朋友龙某及潘某、覃献军等7人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时代广场附近一起吃了晚饭。因他和潘某较熟悉就问潘某来东莞干什么?潘某讲到东莞玩。饭后受潘某邀请,他和龙某陪覃献军、潘某及覃献军打电话接来的一个不认识的黄头发年青人共五人一起到达广东省揭阳市一个比较偏的村庄,覃献军提着一个挎包和黄头发年青人下车了。约半小时后,覃献军提着那个挎包和黄头发年青人回来了,之后他们驾车返回东莞市。在揭阳市高速公路路口,黄头发年青人坐另一辆车走了。他、龙某和覃献军、潘某驾车回到东莞市石街镇。他和龙某下车后,潘某和覃献军就开车返回湖南省。证人龙某证明了相同的事实,另证明她是王某的女朋友,她认识潘某,但不认识覃献军。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潘某是一起关在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9号监室时认识的。听潘某说案发前几天,覃献军邀潘某陪同去广东省并帮忙开一下车。潘某答应后,覃献军就开车载覃献军的老婆和潘某先到靖州县城。覃献军老婆在县城下车后,潘某先帮覃献军借了一个充电器,然后二人驾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二人到达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后有二男二女来接他们,饭后覃献军又邀潘某一起前往广东省揭阳市,卖毒品一方的人在揭阳市高速公路路口驾车等到他们后,双方来到一个村庄,然后覃献军独自跟随毒贩去取毒品。听潘某说被抓前覃献军讲如果被抓了要潘某顶罪。13、共同作案人覃献军的供述:覃献军在公安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共作了六次供述,前五次覃献军供述他和潘某初中同学,2012年9月11日下午,潘某以3000元的报酬邀约他开车前往广东省。当天晚上8时许,他俩驾驶其父亲的粤S×××××比亚迪F3小车先到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城,然后再一同前往广东省。次日晚上8时许到达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时代广场,潘某先联系一个黄头发青年人后,三人一起吃了晚饭。晚饭后三人一起前往广东省揭阳市,经黄头发人联系,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在揭阳市高速公路路口接到他们后把他们带到一个偏僻的村庄,当时毒贩和一个女的驾一辆牌照被遮盖的起亚牌越野车在等他们。然后看见潘某从一棕色挎包拿出三沓、约3万元现金下车与毒贩进行了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潘某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回来了。尔后他们驾车返回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境内,他在翻副驾驶室工具箱时发现有毒品,这时潘某才告诉他买了毒品。返回途中,大部分时间是他开车,潘某只开了一段路程。覃献军被羁押期间因不身体适送医院检查被确诊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013年6月25日在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分院因病情严重不能说话,在其妻子粟盈盈的帮忙下,侦查人员在覃献军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对覃献军进行了第六次讯问,覃献军通过点头和摇头的方式回答了侦查人员的提问。覃献军供述此前的供述讲了假话,是他邀约潘某去广东省的,事前潘某不知道去广东省是购买毒品,购买毒品的钱是他的,是他去交易的毒品。购得毒品返回途中潘某开过车。1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潘某在公安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共作了九次供述。第一次供述证明,他为了牟利便准备到广东省购买毒品冰毒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贩卖,尔后他通过认识的外号叫“华仔”的人联系了广东省的一贩毒上线,并筹集了38000元毒资,其中有13000元通过“华仔”汇到上线的账户(“华仔”曾借潘某13000元)。2012年9月11日上午8、9点钟,他邀约覃献军一起前往广东省去玩,途中他拿覃献军的手机多次与上线联系。次日下午到达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时代广场和一个黄头发青年人见面后,该黄头发人讲毒品在广东省揭阳市,尔后他们三人驾车前往揭阳市,经黄头发人联系,毒贩派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到揭阳市高速公路路口来接他们。然后他们跟随骑摩托车的人找到毒贩,随后跟随毒贩的一辆遮住牌照的银灰色商务车来到一个偏僻的村庄。他下车后与毒贩进行了毒品交易,当时毒贩旁边有一个女的。因事先“华仔”汇了13000元给毒贩,他只付了25000元。后八次被告人潘某供述他和覃献军是初中同学。2012年9月11日上午8、9点钟,他和覃献军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岩寨村山上一赌场赌博,下午3、4点钟,他们下山回到覃献军家。覃献军进屋去了,他在覃献军家的一辆比亚迪小车上等了约半小时,覃献军出来后看见覃献军的父亲给了覃献军四扎一百元的现金,大概四万元,给钱时覃献军的老婆在场看见了,然后覃献军邀他去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城。当天晚上7、8点钟他和覃献军夫妻到达县城后,覃献军的老婆下车了,然后他和覃献军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医院门口找吴某拿一个棕色挎包,覃献军把四扎钱放在该挎包里。因覃献军的手机没电了,他又找朋友李某借了一个手机充电器。晚上8、9点钟,覃献军邀他前往广东省东莞市,途中覃献军用他的手机打了多次电话。次日下午5、6点多钟,他俩到达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然后他、覃献军、王某及其女朋友龙某、一个头发染成黄色的男子等七人一起吃了晚饭。覃献军结帐后,他、覃献军、王某、龙某和黄头发男子一行五人开车前往广东省揭阳市。到达揭阳市一个高速路口,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在等他们,他们跟着这人走,然后看见一辆牌照被遮住的银灰色商务车停在路边,骑摩托车的人要他们跟着商务车走。他们跟着商务车到达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后,覃献军和那两个男子下车走了,他和王某、龙某在车上等。约三四十分钟,覃献军和那个黄头发人出来了,覃献军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和黄头发男子上了他们的车,然后他们返回东莞市,王某和龙某在东莞市下了车。9月13日晚上9时许,他们驶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后准备到一个卖柚子的路边棚子买柚子吃时,覃献军叫他拿塑料袋,他翻副驾驶室工具箱找袋子时看见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二个透明塑料袋,里面装着两包冰毒。买柚子上车后他问覃献军,覃献军讲是200多克冰毒。途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境内一个交叉路口时他就替覃献军开车。开了约半个小时,到达离通道侗族自治县一个检查站不远处,覃献军讲该检查站经常查车,他没有驾照,车上又有毒品,万一被查到不好,就不让他开车了。另证明,覃献军在车上讲要是被公安抓了,要他顶罪,因为覃献军老婆快生小孩了,覃献军家条件好,可出钱救他,他当时就答应了,所以第一次供述时讲了假话。15、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29日被减刑释放的事实。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潘某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潘某手机通话详单、手机短信内容及2013年1月14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潘某的手机号码186××××1125在2012年9月与他人的联系情况。18、视听资料,证明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潘某和覃献军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232.8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潘某系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潘某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潘某事先没有与覃献军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贩卖的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潘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九次供述及庭审中始终否认与覃献军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贩卖,覃献军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前五次供述中也没有证实二人共谋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在第六次供述中证实去广东省时潘某事先不明知是购买毒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二人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贩卖,该辩护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潘某还辩解其不知道覃献军购买的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关于潘某明知覃献军购买了毒品的事实有其本人和覃献军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检查笔录、毒品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毒品冰毒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毒品鉴定结论系具有鉴定资格和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作出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证据采信,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还提出潘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仅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潘某明知覃献军将购买的毒品冰毒放于牌号为粤S×××××比亚迪F3黑色小轿车副驾驶室座前工具箱仍帮忙开车运输,在运输毒品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运输毒品罪,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云生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代理审判员  龚 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