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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邓宝锋与张小荣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宝锋,张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54号申请人邓宝锋,男,生于1980年3月3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段家镇。被执行人张小荣,男,生于1977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邓宝锋与张小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宝锋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荣给付劳务费60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经过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小荣自觉给付2000元。后被执行人却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其余的债权余额。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连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