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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庆同与张学成、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同,张学成,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博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鹏朔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张学忠,常乐波,张宝岗,孙志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字第345-3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同。被执行人:张学成。被执行人: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环路中段晨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渤海化工园。法定代表人:张学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友爱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晓,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博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常乐波,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鹏朔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宝岗,经理。被执行人:张学忠。被执行人:常乐波。被执行人:张宝岗。被执行人:孙志晓。王庆同与张学成、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博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鹏朔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张学忠、常乐波、张宝岗、孙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潍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庆同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学成、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博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鹏朔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张学忠、常乐波、张宝岗、孙志晓至今未按该案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张学成在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有土地款6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学成在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的土地款6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孙光利审判员  李乐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