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蔡裕华与潘伟忠、陈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裕华,潘伟忠,陈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蔡裕华。被告潘伟忠。被告陈秋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裕华诉被告潘伟忠、陈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裕华于2013年11月4日以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蔡裕华负担。审判员 李玉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欧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