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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杨英平诉曹建勇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5日。被告曹某甲,男,生于1970年7月5日。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199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由于我婚前对被告曹某甲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曹某甲经常对我使用暴力。2001年被告曹某甲去上海打工至今,从未尽过丈夫和父亲的责任。长期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我要求与被告曹某甲离婚并抚养孩子曹某与曹某乙,由被告曹某甲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曹某甲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1995年5月17日生一女孩,取名曹某,现年18周岁;2001年5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曹某乙,现年12周岁。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01年起被告曹某甲常年在上海打工。现原告杨某某以被告曹某甲不尽丈夫和父亲责任,长期分居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甲离婚;自己抚养孩子曹某与曹某乙,由被告曹某甲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曹某甲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陈述,原告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私下写的家庭协议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居委会证明,被告曹某甲户籍证明,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必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在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且共同生活已逾20年,足以证明婚后感情尚好。被告曹某甲因在宝鸡买房后家庭经济紧张常年在上海打工很少回家,造成原、被告长期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互谅互让,进行有效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诉讼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某与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峰代理审判员  严成丰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