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毕海泉诉被告林国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海泉,林国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毕海泉,男,。被告林国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海泉与被告林国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国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林国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海泉撤回对被告林国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