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宗某某犯投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某某
案由
投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92号罪犯宗某某,男,1954年5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9日以(1997)宿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宗某某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3年6月裁定将期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我院于2011年11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