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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胡昌金与陈翠华、岑建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昌金,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翠华,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文丕尧,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建华,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胡昌金与被上诉人陈翠华、岑建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胡昌金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胡昌金以其与陈翠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昌金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昌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昌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宾代理审判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张清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文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