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秦四香与郑士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敦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郑某甲。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独断专行,冷暴力,在村中当众辱骂原告父母,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某辩称,孩子的情况对,登记的日期也对。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到破裂的地步,今年八月十五我俩闹点矛盾,她回娘家了,但我没有当众骂她父母,就闹到法院来了。我认为我们还能继续生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郑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采信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郑某甲。现原告秦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被告郑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结婚后,应互相谅解,取长补短,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闫英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