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生诉被告吴梦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吴梦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王春生,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吴梦之,男,成年,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生诉被告吴梦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生于2013年1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已协商解决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生以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已协商解决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回对被告吴梦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春生负担。审判长 潘京安审判员 董亚男审判员 姚保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