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卢蒙与被告李永茂、第三人陕西浩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蒙,李永茂第三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53号原告:卢蒙被告:李永茂第三人:陕西浩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1号。法定代表人:魏建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蒙与被告李永茂、第三人陕西浩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蒙撤回起诉。诉讼费2288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房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