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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宓桂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宓桂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丰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09号申请人:宓桂芳,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委托代理人:沈国辉。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代表人:沈辉。委托代理人:方晓燕,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丰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群。委托代理人:徐立峰,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宓桂芳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丰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宓桂芳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丰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8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申请人宓桂芳医药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40645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7685元、交通费2000元、铺助器具费43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合计76773元,款于2013年12月8日前赔付;二、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丰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外赔偿申请人宓桂芳医药费620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5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66915.8元,由于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丰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已垫付50000元,扣除垫付部分,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丰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尚应赔偿16915.8元,款于2013年12月8日前赔付。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