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福斌诉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汪六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斌,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汪六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张福斌,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21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任勇,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雨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六伍,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8日,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绵阳监狱服刑。原告张福斌诉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汪六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斌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