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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刘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通过电话报单等形式先后收受买码人员甘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额现金50000元,收受买码人员涂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额现金200元,收受买码人员周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额现金1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将收受的投注款共计51200元又转报给了其上线吴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好处费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汨罗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清单;被告人许某某收受买码人员“地下六合彩”投注的记录本;被告人许某某及其上线吴某某的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被告人许某某的电话通话详单;证人甘某某、涂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讯问视频资料;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龙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