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爱军与被告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军,李强,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郝爱军。被告李强。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爱军与被告李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爱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郝爱军负担。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