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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州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州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77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温某某,男,生于1974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