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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奇帝五金制品厂与雷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奇帝五金制品厂,雷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7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奇帝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村石二庙口,组织机构代码796207997。投资人温继华。委托代理人沈少林,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玉杰。委托代理人藏蓝,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62,8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方律师费人民币15,64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相关情况原告系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温继华系其投资人。被告雷玉杰以未经注册的“深圳市金索爱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定作产品。2013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12,81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付款100,000元:2013年5月30日之前付款100,000元;2013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尾款312,810元。协议书同时约定如未按承诺付款,如有一期未按承诺付款,则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且原告提出诉讼时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已支付原告l50,000元,尚欠原告162,810元未支付。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主张的律师费15,640元尚未实际支付。判决结果被告欠原告货款162,81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与被告在调解协议书中已约定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如未按期付款,则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5,640元尚未实际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奇帝五金制品厂欠款人民币162,81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兼) 何丹玲书  记  员 李玉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