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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郭美云与蔡建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云,蔡建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郭美云。被告:蔡建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代表人:马骏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云与被告蔡建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美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国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