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张某某、周某某、葛某某诉被告西安供电局、西安康尔医药有限公司、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触犯人身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某,葛某某,张某某,魏某某,西安供电局,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陕西康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葛某某,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某某,女,201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康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20905室。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某、张某某、周某某、葛某某诉被告西安供电局、西安康尔医药有限公司、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触犯人身伤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张某某、周某某、葛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张某某、周某某、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3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