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姜平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姜平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烟台三��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平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姜平荣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姜平荣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