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执字第6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何佶与陈滢、卓妙琼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佶;陈滢;卓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6148号申请执行人何佶,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陈滢,女,1989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卓妙琼,女,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作出的(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滢、卓妙琼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双单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本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滢、卓妙琼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双单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许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