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六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国彦诉程学志、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彦,程学志,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19号原告陈国彦委托代理人张艳宏被告程学志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委托代理人吴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彦与被告程学志、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