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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郁桂成、杜奕萌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郁桂成,杜奕萌,郁正义,郁永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莫振德。委托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靓,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桂成,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杜奕萌,女,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被告郁正义,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被告郁永林,男,1921年11月21日出生,汉���,户籍住址同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迪迪,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投资公司”)与被告郁桂成、杜奕萌、郁正义、郁永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春芳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