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周国艳与周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艳,周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周国艳,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周德福,男,45岁,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艳诉被告周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周国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