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周国艳与周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艳,周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周国艳,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周德福,男,45岁,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艳诉被告周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周国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