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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玉民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民,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民,男,1933年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铜川市焦坪粮站退休职工,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地址:药王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顺成,局长。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地址:耀州区北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水潮,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民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行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玉民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判决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为第三人宋晓峰颁发的耀县房权证城关字第00018**号《房屋所有权证》,由二被执行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受理费50元、执行费15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1月4日在铜川日报上发布公告,对该《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并注销。重新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行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