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巍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巍,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1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01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4月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5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10年5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因赌博被罚款一百元;2011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6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下关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燕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高巍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98号万达广场麦���劳对面路边被蹲守的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雅芳化妆品纸盒内,查获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该袋白色晶体净重11.9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被告人高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通话记录清单等书证,证人赵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被告人高巍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筱颖人民陪审员 赵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