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三现与刘青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英,赵三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清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三现,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青英因与被上诉人赵三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青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青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青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青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克洋审 判 员  张军委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小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