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鲁开梅与张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开梅,张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73号原告鲁开梅,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张甲燕,女,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开梅诉被告张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开梅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开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鲁开梅负担。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闫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