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孙建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勋、刘魁旺、刘燕、刘涛与被执行人王垒、王占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深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925.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连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