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辉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辉,李英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辉,男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女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辉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李英与胡辉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7月23日,双方在四川省通江县瓦室镇生育一子取名胡涛。2013年初,胡辉将李英、胡涛母子从四川接回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曾庙村家中,并将其子胡涛与李英隔离后外出。同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李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胡涛随其生活。一审法院认为:李英与胡辉同居生活所育一子胡涛尚未满2周岁,应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诉讼中,李英自愿放弃要求胡辉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确认。胡辉要求抚养胡涛,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李英与胡辉生育子胡涛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随李英生活,李英自行承担胡涛抚育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英负担。宣判后,胡辉不服,以一审判决胡涛随李英生活显系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胡涛随胡辉生活,李英支付子女抚养费。李英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生活期间所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该子女不满2周岁的,一般随女方生活。本案中,李英与胡辉因琐事发生纠纷,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后双方对于同居生活期间所育一子胡涛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李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鉴于胡涛未满2周岁,且胡辉未能举证证明李英有不宜抚养子女的特殊情形,据此判决胡涛随其母亲李英生活并无不当。故胡辉称一审判决胡涛随李英生活显系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 继 华审 判 员 孙 荣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婉璐(代)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