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资阳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资阳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18号原告张国华。被告资阳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13号。法定代表人鲁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与被告资阳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华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华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