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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2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封立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封立春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刑执字第21129号 罪犯封立春,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3)大中刑(三)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立春犯走私毒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四月九日以(2004)云高刑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06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36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封立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封立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封立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封立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赵 敏 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