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甲成诉被告李凤勋、扈威、李金燕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成,李凤勋,扈威,李金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01096号原告张甲成,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委托代理人孙世英,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勋,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被告扈威,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被告李金燕,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委托代理人魏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成诉被告李凤勋、扈威、李金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甲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张甲成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