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充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吉某,男。委托代理人冯身雷,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向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是外地人,因第一次婚姻失败,由被告的二嫂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1995年3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婚生女儿吉某某。起初俩人感情较好,彼此之间相濡以沫,互助互爱,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外出打工返回家乡后无端猜测我的品行,让我心里承受不起。自己多次与被告交流,被告都充耳不闻,听信别人的谣言和诬陷,甚至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让我有家不能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的结婚证;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吉某辩称:1、自己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并未出现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婚姻法规定,以前夫妻感情是很好,由于近两年,自己外出务工,未在家里生产,不是原告方所说的相互猜疑,也愿意和原告和好如初;2、坚决不同意离婚;3、对自己在外务工还剩的六万余元存款,恳请法院查封,双方不准动用,留给女儿做嫁妆。被告吉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给其他男人发的短信,存在过错;二、(2013)西充民保第3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冻结了六万元存款,证明原告想在离婚前擅自转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5年3月4日在大桥乡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吉某某(已满十八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彼此之间能互助互爱,生活安居乐业。2009年被告吉某回家因怀疑原告在家生活期间生活作风不检点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以致时常发生吵闹争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虽2009年被告外出务工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闹,不能彼此相互理解包容,但只要双方改正自己的不足,多一份理解,少一份猜疑,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