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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罗民不服被告南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南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法行初字第85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佑清,男,该局局长。原告李某不服南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南县环境保护局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南县环境保护局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谢春华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蔡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