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启诉被告石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刘长启,农民。被告石文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启诉被告石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长启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长启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