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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启诉被告石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刘长启,农民。被告石文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启诉被告石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长启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长启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