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与王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王宪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407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建设新街6号楼余门。法定代表人马秀荣,站长。委托代理人曾庆亚,该站管理组组员。被告王宪华,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与被告王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