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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汉族,1967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被告:刘某丙,男,汉族,1965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在叶升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3年8月5日申请和解3个月,期限自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1月5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10月29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于1990年1月14日生育大女儿刘某丁,1992年2月12日生育次女刘某戊,1998年10月1日生育三女刘某己(曾用名刘某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酷爱喝酒,每次酒后回到家中无故与发生争吵,且经常借着酒气殴打我和孩子,但等酒醒后又向我道歉。为了维系家庭生活,对被告的行为我一忍再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行为越来越过份,喝酒基本成了被告生活的主要内容。被告每次喝酒后回到家,不是用语言辱骂我,就是对我拳脚相加。而且被告对我不信任,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不允许我与他人接触。对钱财更是分得清了又清,甚至把家中仅有的几千元都不择手段利用他妹妹及家属亲人用心计占为己有。多年来我风里来雨里去,为了生活为了孩子和家庭,累了一身病,由于被告与我共同生活期间对我伤害太深,婚姻生活无法继续维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平房十间,三轮车2辆,摩托车2辆,已拆放在家中存放2间木料,“海信”32英寸彩电1台,麻将机3台,服装店约1万元存货,家具、沙发、床、暖气炉,家庭存款5300元(在被告手中),家庭共有承包地7.8亩,其中4分田的树木价值5000元。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己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出示结婚证(系2013年因遗失补办)1份,以证实双方系夫妻关系;户口本复印件3份,以证实孩子出生时间。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子女生育情况及家庭财产属实,以前我喝醉酒是打过原告,但是最近几年没有打过她,我这几年经常在外打工,没有打过她。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未出示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及户口复印件无异议。经审核,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均符合证据有效要件,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87年10月2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于1990年1月14日生育大女儿刘某丁,1992年2月12日生育次女刘某戊,1998年10月1日生育三女刘某己(曾用名刘某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因喝酒后殴打过原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平房十间,三轮车2辆,摩托车2辆,已拆放在家中存放2间木料,“海信”32英寸彩电1台,麻将机3台,服装店约1万元存货,家具、沙发、床、暖气炉,家庭存款5300元,家庭共有承包地7.8亩,其中4分田的树木价值5000元。经依法征询婚生女某己君意见,其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更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包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瀚翔(2013)青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