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汪涣宝抚育费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汪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2009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涣宝,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汪某某与汪涣宝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汪涣宝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