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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165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