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165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