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与王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王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113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兴业大道。 负责人刘华,经理。 被告王宇,男,现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诉王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永芳 书记员 郑 聆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