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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一)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洪军,王金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13-1号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被申请人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被申请人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金玲。被申请人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太。被申请人王洪军,居民。被申请人王金玲,居民。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洪军、王金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洪军、王金玲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开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鲁L×××××号牌、鲁L×××××号牌、鲁L×××××号牌、鲁L×××××号牌、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开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鲁L×××××号牌、鲁L×××××号牌、鲁L×××××号牌、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王金玲所有的日国用(2009)第***号土地使用权、日开国用(2005)第***号土地使用权、2008111***号房产、鲁L×××××号牌、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四、将被申请人王洪军所有的2008111***-*号房产、鲁L×××××号牌、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自